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為闡揚天人合一及天靈合同之靈體及靈性修煉,來達到通徹天地之境界。復興古聖先賢
之義理,結合專家學者,悟明其奧義,以實際實驗研究具有慧根先決條件的理論,應用
超心理、超心靈的洞察力,藉以宣導傳化及超靈能、靈力、靈智的研究,薰陶人心,堅
定心、法、道,當以仁、義、禮、智、信、忠、孝、廉、恥、靜、心、平、和的善念、
行為根基,來結合對超心理、超心靈的研習及科學哲理之研究,先天靈性修行人士,共
同闡揚大道清虛無為,自然之理,以修心養性,鍛鍊體魄,提昇靈能、靈智、靈力的啟
迪導向,修心靈的體性、煉身心靈的結合,期使先天超身性、心性、靈性邁進達到虛無
修持至無我之境界,進而戢止人性邪惡,提昇中華精神教育,厚植文化根基,力行社區
發展、文化建設交流、社會服務、心靈改革、國際交流等;促進人類和平,達到大道之行,天下為公,世界大同為宗旨。特成立「中華寰宇超心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多元化公益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遵奉國際及國家法令,提倡道德之宣化,維護大道傳統文化,杜絕異端邪說,淨化社會人心。
二、推廣大道超心理及超心靈的修煉精義、性命雙修等等,增進人類幸福與健康,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三、研究超心理及超心靈思想與現代社會人文關係,恢復社會對靈異、特異功能、巫術、預言、心智探索、潛能開發、先天丹功法、先天瑜珈之認識與信念。
四、在各地區設置超心理學研究中心(超靈能、超靈力、超靈智的靈性修煉)、普化濟世中心,並舉辦大道學術講座與研究會、研習班,使大道玄理相得益彰,發揚光大。
五、籌設大道超心理(超心靈)研究中心、民俗療法推廣中心。
六、出版大道超心理(超心靈)文化著作與書刊。
七、推廣社會積善精神,闡揚四維八德,扶植民族正氣,維持善良風俗。
八、辦理各種聯誼活動與服務事項。
九、辦理社區發展、文化建設交流、社會志工及救助服務、心靈改革建設及服務、聯繫世界各地區超靈力靈修者,及國際社會人文及修行之交流、以及配合政府施政計劃,向國際推展社團交流活動 。
十、辦理有關慈善公益之事項。
十一、其他與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如下
一、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備超心靈(超心理)之專業訓練知識或學術研究機構認證或國內外大專院校心理科系畢業者,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且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具備超心靈(超心理)知識者。由其負責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是熱心超心理(超心靈)先天靈力脈絡及濟世渡人精神者,贊助本會推展各項活動者之個人或團體。
五、名譽會員:對超心理(超心靈)先天靈能學術思想具有認識或具有成就者,贊同本會宗旨,並協助推展本會任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本會名譽會員。
六、榮譽會員:對超心理(超心靈)先天靈智、靈源、學術思想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專任天德師或天靈師,贊同本會宗旨,協助推展本會任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一、會員連續二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不經催告,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
二、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一權。本會贊助會員、預備會員及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數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會長或副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二人為
副會長。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副會長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副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兼各會召集人,應指定副召集人。
監事會議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卄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卄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卄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卄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卄五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卄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卄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僱榮譽會長一人,副榮譽會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如係從事專責為天德師或天靈師應天領命者,一經聘僱,得以繼續聘僱,不受理事、監 事之任期之限制。
第四章 會 議
第卄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卄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具學生身份者新台幣一、○○○元)、預備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五○○元;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五○○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具學生身份者新台幣五○○元)、預備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
一、○○○元;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一、五○○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
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一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台內社字第094003725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第一次修訂,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九六○○三九○二六號函核備在案。 |